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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科学学院办公用房管理规定

发布者:徐新年 发布日期:2025-01-21 访问量:

教育科学学院办公用房管理规定

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办公用房管理,推进办公用房的合理配置、高效使用,优化学院办公环境,保障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的有序开展,根据湖南省办公用房管理的相关要求,特制定本规定。

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办公用房,是指保障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运行所需要设置的工作场所,包括行政管理科室(系)办公室、教授办公室、教师工作室。以下称办公室(工作室)。

第二条 办公室(工作室)由学院统一配置、统一管理,教职工个人不得私自占用或调整。如根据工作需要,确需增设或重新调整,则由教职工个人提出申请,经所属科(系)附议后,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。

第三条 办公室(工作室)是教职工本人开展相关工作的场所,不得私自交付学生或他人单独使用,避免由此引发的安全问题和不良影响。

第四条 学院负责办公室(工作室)的日常维护维修,教职工个人不得私自改变办公室(工作室)的用途,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结构,不得私自进行装饰装修。

第五条 办公设备由学院统一购置,统一处置。教职工要秉着科学使用、合理使用的原则爱护好办公设备,不得人为损坏办公设备,由此造成的破损,由教职工个人承担赔偿费用。对于已经破损或老化的设备,由学院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进行统一处置,教职工个人不得任意处置。

第六条 教职工调离或退休,应在相关手续办理后1个月内,将办公室(工作室)钥匙交付学院行政办,不得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置。

第七条 厉行安全节约使用原则。严禁在办公室(工作室)使用大功率电器(取暖器、微波炉等),离开办公室(工作室)应关好电,锁好门窗。

第八条 营造宁静、整洁、舒适、温馨的办公环境。不得在办公室(工作室)举办与工作无关的聚会,不得大声喧哗、聚众聊天;要定期清扫卫生,保持房屋整洁,不得乱放乱摆物品、乱挂乱贴物件,做到行为育人,环境育人。

第九条 学院教学楼在每日23点关闭,教职工原则上应在此之前离开办公室,如确需推迟离开,应主动与学院门卫沟通具体离开时间。无特殊情况,不得在办公室(工作室)过夜。


   教育科学学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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